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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0761 韦总裁出招了】 (4 / 13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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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    神宗万历年间,为了解决赋役不均和征收混乱的税制弊端,首辅张居正开始推行“一条鞭法”,其主要内容在于将部分丁役摊入田亩,各种田赋、徭役、杂税合并为一条,一律折银缴纳,差役由政府用银雇人充当。

        “一条鞭法”的推行,在中国古代税法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。它将过去的所有税目合并为一条,并将徭役折银摊入地亩,既简化了税收名目和征收手续,一定程度上减轻了无地少地农民的负担,较大地削弱了农民的人身依附关系,又由实物税转化为货币税,有利于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。

        商税是明朝税收的另一大重要的来源,主要包括市税、关税和舶税三种。关税,又称“通过税“,是指在商人比经交通要道设关立卡,征收通过税。

        宣德年间(公元1426-1435)开始在水道上设立关卡,征收船料费,按船之大小长阔,定其税额。

        对于关税,明初市税基本上按三十取一和“凡物不鬻于市者勿税“的原则征收,但到明仁宗洪熙元年(公元1425年)施行钞法,商市从门摊向市肆发展,才课税于门肆门摊。

        明初对各国舶货免征舶税,至明穆宗隆庆年间松开海禁后,才实行舶税制。

        为了加强对商税的管理,明律还对匿税者规定了刑事责任,大明律规定凡城镇乡村的商贸集市和海港码头,都由官府设置的人员专门管理;凡客商匿税及酒醋店铺不纳税者,笞五十,货物一半入官。为了奖励告发偷税漏税者,还将没收货物的十分之三给予告发人。

        对客商船户发给“印信”、“文簿”,登记其籍入官。

        此外,明律要求承办茶盐专卖的商户年终纳齐商税,否则,以不足数额的多少分别给予笞杖刑的处罚,并强制完税纳官。

        韦宝有了这么大一片地区的管理权之后,可以把赋税和商税,还有租用船只,海运的运费,都放到海防钱庄收取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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