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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 由许仲复仇试看两汉复仇之风 (3 / 3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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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    最后说一下两汉法律对复仇的定义和惩罚。

        秦汉之际,复仇是被视为正义的。

        西汉建立后,复仇是非法的。

        新莽末至东汉建立,复仇是失控的。

        光武帝到和帝九年,大约七十年间,对复仇的控制是松弛的。桓谭曾上书朝廷,力主严惩复仇者,但受到了光武帝的冷落,可能是光武帝受公羊学所倡导的复仇思想之影响。章帝建初五年制订了《轻侮法》,明确规定从宽处置为父母报仇之人。这条法律一直延续了十七年,到永元九年。

        和帝永元九年到东汉末,处於对复仇的严格控制期,废除了《轻侮法》,为父母报仇也要受到严惩了。放走复仇之人的官吏也要受到惩罚,如前边提到的张歆就弃官亡命了。在这个时期,虽对复仇的行为严格控制,但权势之家在杀人后却可避免法律的制裁,如夏侯惇、如阳球。

        对两汉的复仇之风,荀悦曾经做过一番论述:“或问复仇古义也。曰:‘仇,复仇可乎’?曰:‘不可’。曰:‘然则如之何’?曰:‘有纵有禁,有生有杀,断之以法,是谓义法并立’。”荀悦认为既要靠法律来约束,也要通过避仇来防止复仇行为的滋长。

        汉以后,有关复仇的法与伦理的关系仍有学者如韩愈进行探讨,但他们都受到荀悦的启发。

        以上内容多引自《汉代社会风尚研究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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