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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8 阴入县寺持短长 (2 / 8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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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    汉律:“吏六百石以上及宦皇帝,而敢字钱财者,免之”。“字钱财”即“子钱财”,就是放贷。这是汉初的一条律令,规定六百石以上的吏和在朝中为吏的不许通过借贷谋利。尽管从武帝时起这条律令就形同虚设了,放贷谋利的吏员下至州郡、上到朝廷所在皆是,可这毕竟是朝廷明文规定的律法,如果要较真的话,邺县令仅凭此一条就足够被免去职务了。

        免去职务还不算完,根据程嘉打听来的,邺县令不止用私钱放贷,还把县寺的马、牛等物也借贷出去,依照汉律,这是要按偷窃罪论处的,也即免职之后还要对他再进行处罚。

        不过相比“主守盗”,私贷钱、私贷县寺牛、马都是轻罪了。

        “主守盗”就是“守县官财物而即盗之”,即身为吏员,盗取公家财物。

        汉律对此罪惩治极重,“主守而盗值十金,弃市”,盗取的财物只要超过十万钱就处以弃市之刑。

        依汉制,在八月算民的时候要赐王杖给年满七十的老者,有王杖的老者“位比六百石”,王杖如节,“有敢詈骂殴之者,比逆不道”,无论吏民,如有詈骂、殴打有王杖之老者的皆按大逆不道论罪,“弃市”,也就是说,按此一条律令,如追究的话,邺县令的幼子也要被处以弃市之刑。

        荀贞正愁怎么把邺县县寺控入手中,闻此三事,顿乃大喜。

        他当即手书了一封书信,密密封好,命荀攸亲将之面交给邺县令。

        邺县令正在为秋收、案比、造籍书忙碌,闻得荀攸求见。

        他丈二金刚摸不着头脑,不知荀攸来见他何事,请入堂上相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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