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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15 十年树得梧桐栽 (3 / 8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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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    荀悦在正式工作的当天就给荀贞上了一道书。

        他在上书中写道:“兵乱以来,法不能行,民至仇杀不绝,请令禁私杀。”

        却是请求荀贞传檄州中,禁止私杀。

        有汉以来,禁私杀的诏书下过多次,但仇杀之事却是屡禁不绝。

        因为《春秋》之义,子不报仇,非子也,所以当孝子孝女为父母报仇,案发后,不但很多的地方长吏不会治他们的罪,比如光和二年,酒泉人赵娥为父报仇,手刃了仇人后,去县寺自首,结果却被县尉“强载还家”,压根就不治罪,凉州刺史、酒泉太守还“并共表之,称其义烈”,为她“刊石立碑,显其门闾”,并且百姓们也会人口相传、对他们的这种行为给以认可和赞美,在章帝时,朝廷还颁布过一部《轻侮法》,明确以法律形式规定了从宽处置为父报仇之人,此法虽行之不久,便在和帝时被废,然世风从中可见,所以私杀是虽屡禁而不绝,尤其现下兵乱,法律不严,豪家各养剑客、隐匿亡命,更是私杀不断。

        荀贞的州府、幕府、军中就有好多干过私杀这种事情的人,许仲不必说了,别人也不必多讲,只说新来的韩暨,为了给父兄报仇,此人早年就有过结客私杀之举。

        对这种风气,荀悦早就深恶痛绝。

        有道是:地位不同,对同一件事的看法也就会随之不同。

        当年在西乡时,荀贞不在意私杀之事,重许仲之名而爱用之,可现在他身为一州之主,且如今还是在兵乱之际,那么无论是从维护“法”的尊严上,换言之,也就是从维护州府的权威上,还是从降低人口不必要的减少,同时改善剽浮的风气,使百姓勤恳耕种上,他都有必要改变以前的态度,对私杀,要从不在意变成旗帜鲜明的反对,因而,他非常赞同荀悦的建议。

        只是和荀悦有所不同都是:荀悦虽请求禁私杀,但毕竟受儒家思想的影响,在该如何处理私杀的问题上,却不是一味的以法行事,而是向荀贞具体提出了“有纵、有禁,有生、有杀,断之以法,是谓义法并立”的观点,也就是视具体情况而定,不单一地依从律法,亦要讲“义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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