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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知大v们曾经跟萌人撕过逼,那不会构成任何障碍,因为有利可图,有名可图!
他们顺利从萌人影视手中接过战斗的长矛,旗帜鲜明的指向p2p平台、代言的明星、站台的财经专家、国家监管层、广告媒体等机构或个人。
如何为投资者提供一个安全的环境,确保投资安全?
如何防止p2p平台成为变相的非法集资?
如何防范p2p公司通过假项目、假三方、假担保等非法手段欺骗投资者?
监管部门何时出台相应的行业监管措施,杜绝行业漏洞?
如果有p2p平台崩盘,老板跑路怎么办?
那些为崩盘跑路的p2p平台站台、代言、打广告的机构或个人,是否需要承担责任?
这个责任又该由谁划定,怎么划定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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