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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八百四十章 别去招惹军人! (3 / 5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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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    由此案,对辖下各州县进行系统性的清查。

        会议通过了对于降清反正者的暂行律法,限期自查,主动交待问题的视情节轻重,可以降低处罚、不予处罚,检举者有功。并特别承诺,只要手上没有血案,主动自首者,一人不杀。

        这是为了安定人心,眼下各地官员大都降过清,当然也肯定奉过命、行过事,而这些事,也肯定是对清廷有利,于汉人无益,所以真要追究起来,必定人心惶惶。

        给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,给一条活路,让他们放下心中的负担,重新做人,是必要的。

        所以,吴争同意了。

        不过,

        暂行律法明确规定,凡案件中,无论被告、原告双方,有在役军人存在,就须移交军方。

        同时,鉴于黄驼子一案,对于军昏(婚,下同)做出了异常严厉的规定。

        在役军人的婚姻状况,从入伍起被冻结,但凡有人破坏军昏,男流放服劳役十年,家产抄没(家人不牵连),女则服劳役六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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